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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取消、挂证整治、招投标大调整……2019建筑业重磅政策盘点!

2020-01-09 浏览量:
转眼2020年已经到来,回顾2019年,建筑业各项重要政策陆续发布,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工程发包前须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分担风险,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重点内容有:
1.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 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 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 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 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 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

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或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1.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 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3.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4. 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

需当场审批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积分晋级制度。

  •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2019年8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公布,《意见》明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意见》明确提出:

  •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工程担保制度》出台


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部批资质延续

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取消投标报名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019年很多地方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发布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大力整治工程款拖欠


2019年11月,国务院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以工程领域为重点,整治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两清零”
  •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监注册理报考拟取消

中级职称报考条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发布《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监理工程师定于2020年9月5、6日考试,相对于19年考试时间,往后推迟了将近4个月,这或许也在为监理工程师的改革做准备。

2019年7月,住建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
  •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

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
  • 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
  •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6.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政采“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各地已陆续发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整治挂证大潮


自从住建部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之后,在2019年,各地对“挂证”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频繁,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建筑业全面实名制


201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1. 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
建筑业现场履职信息将全网覆盖,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2.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3.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5.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6.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7.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本文转载自中国勘察设计杂志微信公众号)